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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APP帮人打卡作弊CEO获刑,其公司2019年已经营异常

发布时间:2021-11-03

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本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情形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定位破解打卡软件的案件作出判决。34岁的张某杰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出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该APP通过虚拟定位技术将虚假的位置,信息传送至钉钉系统,以达到“打卡”的目的。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89元、月费25元,用户达10万余人次,该公司通过该款APP一共赚了四五百万元。法院认定,该软件通过虚拟位置实现打卡,经鉴定为破坏性程序。张某杰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企查查APP显示,“大牛助手”APP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为张信辉,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等,由张信辉100%控股。

企查查信息显示,2019年7月,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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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本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情形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定位破解打卡软件的案件作出判决。34岁的张某杰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该公司开发出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该APP通过虚拟定位技术将虚假的位置,信息传送至钉钉系统,以达到“打卡”的目的。该软件为收费软件,年费89元、月费25元,用户达10万余人次,该公司通过该款APP一共赚了四五百万元。法院认定,该软件通过虚拟位置实现打卡,经鉴定为破坏性程序。张某杰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企查查APP显示,“大牛助手”APP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法定代表人为张信辉,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等,由张信辉100%控股。

企查查信息显示,2019年7月,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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