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按照我国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这里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但这就有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人工流产的和自然流产的情况,为此特作一说明。
(1)在关押期间或在法院审判时作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及法院受理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准备做人工流产后的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审判机关不得判处死刑或死缓。
(2)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审判时也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不适用死刑,但如果因另外其他的罪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在被抓时是甲罪,则无论被告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都不能以甲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如果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已作了人工流产后又发现了乙罪,并且乙罪可以判死刑的,则应当判处死刑,不受上述限制。
有关死刑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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