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物品就是除了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极其制品之外的物品。走私这类物品就会构成。那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有意逃避海关监管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湖)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以相同方式进行走私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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