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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出

发布时间:2021-11-14 10:01: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人父母,生而不养是十分恶劣的行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对离异夫妇先是将年幼的婴儿送走,后又起诉孩子养父母,要求“夺回”抚养权。10月21日,该案主审法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逃避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据悉,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本案的审理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10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细化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当家庭教育缺位时,监护人将受训诫。本案的审判不仅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也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做父母是一门“必修”课,如果不合格,也要去“复读”。

  离婚父母违法将女儿送人

  周某、赵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18年4月,妻子赵某生下大女儿,2019年又怀上二胎。2020年8月2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赵某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离婚后,大女儿由周某抚养,赵某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签下离婚协议后的第三天,赵某顺利产下一名女婴。

  为逃避履行监护人应负的家庭教育等责任,离婚后的周某不愿意直接抚养大女儿,想让大女儿也随赵某生活。但赵某认为自己一人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存在困难。于是经商议,两人决定将小女儿送养他人。

  在朋友的介绍下,周某、赵某了解到朱某、吴某夫妻二人婚后多年未育,一直打算收养孩子,双方很快便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31日,朱某、吴某从赵某处将刚出生两个月的婴儿抱走带回抚养,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

  2021年3月17日,赵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但未向法院披露小女儿已送养他人的事实。经调解,大女儿变更由赵某直接抚养,小女儿变更由周某直接抚养。

  不育夫妻手续不全领养女孩

  由于婚后多年膝下无子,朱某夫妻非常痛苦,这个孩子的到来让朱某一家如获至宝。妻子吴某为了专心抚养孩子,辞去原来的工作。

  就在周某、赵某对两个女儿的抚养关系调解变更的同一天,他们与朱某夫妻补充签订了送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将小女儿送给朱某夫妻作养女,自2020年10月31日起随收养人共同生活并改为朱姓,送养人不得随意找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带走孩子,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协议还约定,小孩的户口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办理迁移事宜,以上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但协议签订后,双方既未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未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孩子也一直没有办理户口。

  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孩子送养后,周某、赵某二人有些后悔,曾向朱某表示想把孩子接回身边自己抚养。朱某称一家人和孩子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认为当时两家已经签下了协议,不愿意将孩子送回。

  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7月,原告周某、赵某将朱某夫妻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送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情绪崩溃,认为两原告不顾被告的感受,将孩子要回势必会给被告的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打击,故请求两原告能遵守当初的承诺和约定,撤回起诉,仍将孩子交给被告抚养。

  10月21日上午,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接回,原告同意补偿一定的抚养费用。

  成功调解后,法庭认为,作为该案原告的父母,理应尽到对孩子抚养监护并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不能在没有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为了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将孩子随意送与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综合评估,法院决定责令这两位不合格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遂向周某、赵某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专业指导。

  庭后,该院主动与当地妇联部门对接,联系到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在该院的“家事法官会客厅”基地,指导老师、承办法官等为周某、赵某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同时要求二人认真反思其在履行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告诫其要了解法律知识,强化监护意识,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依法切实担负起抚养监护教育职责,让孩子在温暖、快乐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

  ■裁判解析

  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案承办法官、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吴然介绍,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应当树立家长是实施家庭教育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如果家长失职,法院等相关部门可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周某、赵某的次女既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周某、赵某亦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涉案双方并未就送养、收养办理登记手续,故本案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遂依法调解将抚养权归还给原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结合本案原告周某、赵某送养次女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职责的情形。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周某、赵某离婚后,在不符合法定送养条件情况下,共同将刚出生不久的次女非法送养他人,系逃避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之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职责,让孩子得以回归正常家庭健康成长,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充分体现,也是让“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得以发扬的具体实践。

  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真正在全社会倡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他们有义务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专家点评

  家长应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季秀平

  2021年10月21日,清江浦区法院在一起收养纠纷案件中发出了全国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该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促进家庭教育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周某和赵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协议离婚,其间生育了两个女儿。但他们的夫妻关系只维持了4年半,说明他们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好作为夫妻和为人父母的准备。他们在没有特别困难的情况下,将年幼的小女儿送养他人,不但不符合法定的送养条件,也未与收养人之间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这就有可能使被收养人处于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形之下。这说明,周某和赵某除了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较差外,也欠缺教育子女的能力以及依法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此情形下,清江浦区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和帮助其父母更好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的目的出发,发出了全国第一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周某和赵某进行教育和帮助,这是该院践行初心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也充分体现了该案承办法官的人文情怀和使命担当。

  希望周某和赵某在法官、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帮助下,牢固树立起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通过勤奋工作增强抚养能力,通过努力学习增强教育能力,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家庭责任心,做合格父母,将子女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辜负法官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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