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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22号王伟男诈骗案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脱离了证据这一基础,最终认定的所谓“事实”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证据最终要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必须要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由法官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是必须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根本要求。证据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实,更是司法人员在实践当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这一原则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都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申和更加详细的规定,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亦明确规定,控辩双方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接受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时没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将在庭前会议中出示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三项规程”,对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必须遵守的规定。诚然,在实施“三项规程”过程中,可能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完善,在试行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审判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创新和探索,但是对于证据裁判、未经质证不得认证、不得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这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坚决不能违反和突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公正司法,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是没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做法程序违法,尽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仍然坚持原则,发回重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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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22号王伟男诈骗案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脱离了证据这一基础,最终认定的所谓“事实”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证据最终要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必须要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由法官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是必须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根本要求。证据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落实,更是司法人员在实践当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这一原则对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更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都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申和更加详细的规定,如《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亦明确规定,控辩双方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接受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时没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将在庭前会议中出示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三项规程”,对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必须遵守的规定。诚然,在实施“三项规程”过程中,可能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完善,在试行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审判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创新和探索,但是对于证据裁判、未经质证不得认证、不得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这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坚决不能违反和突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公正司法,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是没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做法程序违法,尽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仍然坚持原则,发回重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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