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与集会、游行、示威相关的犯罪,那么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主体不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
2.客体不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及对游行、示威、集会的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不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破坏;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按法律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许可,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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