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九条 听证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审查开始,核实、被告人身份,介绍参加人员。
(二)告知参加人员权利义务。
(三)宣布听证程序和纪律要求。
(四)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听证审查重点问题。
(五)侦查人员围绕听证审查重点问题,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羁押或者延长羁押的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材料。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可以围绕事实认定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七)需要核实评估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参加听证的其他相关人员发表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八)检察官可以向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经主持人许可,侦查人员、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发问。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可以向相关人员发问。
(九)经主持人许可,被害人等其他参加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十)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听取意见可以单独进行。
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听证审查的,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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