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个人走私普通的货物会成立刑事犯罪,单位如果有走私行为的,也会成立,那么单位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律师解答: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3、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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