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是可以申请适用缓刑、假释的,但是同样在某些情况之下,是不能够适用缓刑假释的,那么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缓刑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数罪并罚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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