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那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行为如何司法认定呢?
律师解答:
根据《邪教解释》第5条的规定,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2条至第4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2)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3)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处理;
(4)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根据《邪教解释》第6条的规定,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