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目前司空见惯的“主播们”在户外对素不相识的陌生路人进行语言、肢体骚扰,跟拍甚至偷拍并将视频放到网络上播放之类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而且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进行类似骚扰,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被侵害者当然可以直接原地报警,请求警方处理。但可否简单地将其量化为“只要具备40分钟、直播搭讪七八位女孩”的情形即可报警?则似乎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解决,如由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范。
“美女,拍个街拍吗?”“这个身材好”......
近日,媒体曝光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以及短视频乱象,引发广泛关注。
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在街头和途经的路人进行搭讪。许多普通的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
在北京某商业区,一位网络主播正和路人进行搭讪。他搭讪的全过程,被视频平台全程直播。在被路人拒绝后,该主播依然尾随在路人身后,一边拍摄,一边对路人的外貌衣着进行点评。
直播中,主播通常选择繁华的商业街区或旅游景点,对路人进行追拍、搭讪、甚至提出各种要求。
其中,有主播在开播的40分钟内,搭讪了七八位女孩......
明知对方还未成年,有些主播仍会提出过分的要求,甚至在搭讪过程中进行肢体接触。
一位女性博主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述了自己被偷拍的经历。她向平台举报发布偷拍视频的账号,该号被封禁。但该团队还拥有另外两个账号,每天仍然在发布着搭讪女路人的视频。她与支持她的网友对另两个账号进行了多次反复举报,却始终不成功。
原文阅读:40分钟直播搭讪七八位女孩?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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