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那么,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主体不同。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的自然人,不论何人,均可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只有境外黑社会组织中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其罪。
2、行为方式不同。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行为方式为在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行为的一部分,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联系,意在扩充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的势力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为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仅包括发展成员的行为,而包括组建、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3、行为的地点要求不同。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内,即在我国大陆内,不在我国大陆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则没有限制,既可以发生在境内,又可以发生在境外。我国公民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在境外发展成员,或者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境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仍然构成其罪。
4、行为对象不同。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行为对象是欲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对象对组织、领导行为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包括其中的人员和事务。
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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