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提供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等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单位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厅局级及直属单位四级职员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中央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检察机关厅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业范围,按照中央关于规范省区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
——检察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公安系统厅(局)级及以上干部(含职级公务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同时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处级及以下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民警所在警种部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公安民警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禁业清单明确,对于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而存在就业、社保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汇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司法行政系统厅局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戒毒所厅局级以下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单位管辖区域和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司法行政干警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干警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得与干警所在单位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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