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犯罪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还是必要条件。那么关于网络“以营利为目的”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答:
在认定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时,应突出打击重点,主要针对那些长期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等、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组织”。对于个别网民并非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偶尔帮助他人发帖,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即使数额达到了《解释》规定的标准,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帖”“删帖”等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营销组织”等将有偿“发帖”“删帖”业务作为主要经营活动,反复、多次实施,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形;二是多次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帖”“删帖”等服务;三是与委托人签订所谓的“有偿服务协议”,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委托人“发帖”或者“删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四是虽然未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但牟取的非法利益明显超出《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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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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