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21-12-16
是对于玩忽职守的行为的一般规定,在某些法条中还规定有特殊的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么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造成外汇被骗购会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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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依照《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上述两类人员与骗购外汇、逃汇行为人通谋,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骗购外汇罪、逃汇罪的共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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