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了才构成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呢?
律师解答:
主要是如何判断情节恶劣。
一,虐待对象。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残废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实行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虐待动机。为了逼使妻子或丈夫离婚而故意虐待妻子或丈夫;为了减少个人经济负担而虐待父母、子女;为了达到奸淫养女甚至亲生女儿的目的,以虐待通其就范,或者因目的未达到而以虐待进行报复;因妻子生女孩而受到公婆或者丈夫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虐待手段。虐待手段凶很残忍,如采用针扎、开水烫、电击、皮带抽等手段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四,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期进行虐待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五,虐待频率。虽然虐待时间不长,但频繁多次虐待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六,造成的后果。因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致使被害人身体残疾、虐待致死、精神分裂、自杀身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所以不能视为虐待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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