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増加规定为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那么多次敲诈勒索是否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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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前,多次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往往由于案犯一次作案案值达不到定罪标准无法对其定罪处罚,只能作治安处罚,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敲诈勒索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案犯有恃无恐,屡打不绝。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不论数额多少,均可以作为罪定罪处罚。因此,多次敲诈勒索的,般不存在未遂问题,但其中的某次甚至其中的数次存在敲诈勒索未遂情节的,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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