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由于被判处、、或者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再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刑一年,还有十四年有期徒刑。
我国的减刑是一种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服刑人员予以刑事奖励的司法制度,由人民法院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减刑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审理减刑案件的内容主要是执行机关申报减刑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事实等。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裁定减刑;认为没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对于裁定减刑的,应当制作刑事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和服刑人员。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减刑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制度,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
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我国,一切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罚制裁。但是,经过服刑改造,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得到减刑的宽大处理。这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对加速犯罪分子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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