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22-01-06
亚硝酸盐系致癌物质,食品超标严重致人伤害,可进行罚款拘留,甚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食药犯罪
#食药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职务犯罪
#食药犯罪
#食药犯罪
2023/12/03 09:28
2023/11/08 09:00
2023/10/26 15:30
2023/10/26 09:06
2023/06/08 15:53
2023/04/06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