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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涉嫌诈骗,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为其有效辩护,终被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十年变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2-11-22 11:43:03 浏览:697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改变定性,罪名变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断崖式下降

亮点:记者曝光“餐桌安全”引发的大案;重罪变轻罪

封面语:2019年,广东电视台曝光通过暗访拍到佛山某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违规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竟高达数千斤之多!

本案当事人黎某作为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全力辩护,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退一步判决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现了改变罪名判决,获得“即判即放”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在非洲猪瘟肆、市场肉价居高难降的背景下,G省某电视台曝光G省F市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数千斤。后F市、区、镇三级主管部门查处涉事肉联厂,初判由生猪批发商、肉联厂以及监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共谋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案。同时公安部门也带走多位人员展开刑事侦查。本案当事人黎某作为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也涉案被抓。

最初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但是经过调查,黎某未与涉事肉联厂的工作人员勾结销售病害猪肉。但黎某被抓后又主动交代: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肉联厂主管黄某主动称,其曾安排肉检员为黎某将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违规申报补贴,为此向黎某要求按照150元每头的标准给予肉检组成员处理病害猪的辛苦费。

2020年5月,F市N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黎某,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

 

、办案过程

此案因其牵涉面广,影响极大。一方面,该案因某肉联厂被记者暗访拍到宰杀死猪致问题猪肉流入市场而案发,涉及“舌尖上的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事发后仅被逮捕的涉案人员就超20人,算是当地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该案定性反复,公检机关对案件涉嫌罪名都几度变更,黎某最初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拘,在审查批捕时黎某等被与其他同案犯相剥离,变为诈骗罪;而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又变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又变回诈骗罪。

忠赢团队任忠孙和周洪律师介入本案,经过阅卷后发现黎某、黄某以及多名检疫人员(均为同案犯)的口供非常一致,均供称:相关政策规定,入场后经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只有单头猪重量或累计猪肉产品重量达到90公斤以上,才能享有国家补贴。而且,涉事肉联厂几年来就一直是这样执行的。由于多名亲自参与的嫌疑人一致供述,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似乎被指控骗领补贴的事实确凿无疑。

然而,有着多年刑辩经验的辩护人发现了隐藏在案卷中的诸多破绽和疑问:多名嫌疑人口供中所称的政策规定是什么?相关规定中申领补贴的具体标准如何?为什么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没有在案卷中出现?案卷材料显示,肉联厂对病害猪没有过磅称重,仅由工作人员凭经验目测估重。那么,仅凭目测,如何保证猪只重量的准确性?连猪只是否达到90公斤的认定都不准确,更遑论因此定罪。一系列的疑问让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产生了怀疑。

起诉书指控:黎某名下2017年虚报补贴的生猪数量为300头整,2018年的数量为700头整。奇怪的是这个结论不是通过对账统计得出,而是依据黎某供称向主管黄某支付辛苦费的金额倒推得出的,而且案卷中记录的黄某收受辛苦费的具体金额也不一致,从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

还有,申领补贴需要经过多环节的内审程序,黎某却称其从未在申请底单上签名,仅在补贴批准后公示时才知道结果。黎某如果连申请的流程都没有实际参与,那么,对于虚报的过程和金额等知情吗?

以上重重疑问对应的客观证据在案卷中均未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阅卷中产生的诸多疑问,可能正是此案辩护的突破口。

 

、办案思路

收集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客观证据才是推翻指控的关键所在。为此,辩护人除了细致分析公诉案卷外,还积极主动调查取证。

辩护人通过对法律法规的重点检索,查阅到与此案相关的国家部委文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了解到国家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应当按照 800 元每头的标准予以补贴,但并未查到被处理的猪只单头达到一定重量标准才可享有补贴的规定。

为了弄清事实,辩护人亲自深入涉事肉联厂内进行实地走访,向兽医了解生猪进场屠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和申领补贴的工作流程,对该行业及其运作流程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辩护人又亲自前往 G 省农业部门现场查询,终于了解到 G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一2022 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只有对“生猪产品”才需按累计 90 公斤折算一头生猪的标准予以补贴;而对于病害活猪做无害化处理的,只按头数予以补贴。这是 G 省发布的规定,按理下市也应当遵照执行。果真如此的话,辩护人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推翻公诉机关关于黎某将不足 90 公斤的病害猪只通过虚报骗领国家补贴的指控。为此,辩护人立刻向F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调取了该市执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标准文件,以及当事人黎某申领补贴的有关档案资料。F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与 G 省农业厅的规定一致。辩护人获得了对黎某非常有利的证据资料。

经过积极的全面调查取证,辩护人厘清了事实疑点,核实了案件细节形成了“指控黎某诈骗不能成立”的内心确信。本案先后经历了三次开庭。辩护人分别从证据、依据以及事实等几个维度分析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证据之辩:客观证据严重缺失,控罪证据明显不足

(一)指控金额系根据口供和推算得出的结论。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指控被告人黎某伙同黄某通过虚报重量未达到90公斤的死猪数量骗领国家补贴的事实,是依据黄某、廖某、李某以及黎某等多名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予以证明的。

(二)涉案金额应有完整的申报档案资料予以印证。根据各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和查明的生猪补贴申报流程,某肉联厂对每一头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申报,需要经过处理部保安巡查、肉检组长确认、官方兽医复验以及焚烧人员等多重签字把关,并填报相关资料。

(三)侦查机关没有调取应当收集的重要客观证据。该案所涉及的申领补贴的全部档案资料,在某肉联厂以及省市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均有完整的保存。但起诉时移交的全案证据中,包括:某肉联厂关于黎某名下所涉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及申领补贴的相关资料全部缺失而没有在卷。

二、依据之辩:虚报标准错误,骗补前提不能成立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所涉骗领国家补贴的情形是指将体重达不到90公斤的病死猪头数虚报为重量达标头数,即属于“以小报大”,并不存在无中生有式的“以少报多”情形。

辩护人为此提交了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国家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文件,均没有对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到单头90公斤以上才能获得国家补贴的规定。

其中,财政部发布的财建(2007)608号文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的标准为500元/头。

而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四条补充规定,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头数,享受补贴。

上述文件对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的标准规定,猪只以头论补,生猪产品才按斤累计补贴。而G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文件内容,也是一脉相承,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虽然,黄某以及廖某、李某、黎某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均一致提到,补贴需要达到90公斤的重量标准。辩护人认为,产生上述说法,主要是某肉联厂没有对上报死猪领取补贴的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全面的培训学习,相关人员对于有关规定,主要是通过听说了解。一旦信息的源头不准,由于误读误传,最终导致包括黎某、柯某甚至部分官方兽医在内,都形成了一致的错误理解。但,不能因此无视和改变政府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办案中根据多人一致的口供,擅自创立够罪的标准。

由于本案指控涉嫌骗补的规定依据存在理解和适用错误,因此,即便本案被告人存在申报体重不到90公斤的病害猪只的行为,由于不可能产生骗领国家补贴款项的后果,也不可能构成作为结果犯的诈骗罪。

三、事实之辩:数据严重矛盾,推理不合逻辑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以及公诉意见所确认的数据是黎某2017年度虚报300头,2018年度虚报700头。

然而,根据F市N区农业农村局公开的信息内容证实,黎某实际领取的2015年的补贴金额为120800元(折算为151头);2016年补贴金额为196800(折算为246头);2017年补贴金额为318400元(折算为398头),2018年度补贴金额为278400元(折算生猪头数为464头)。

如果按照以上数据为基数,2017年度扣除虚报的300头,则实际应报补贴的数量仅为98头,比2015、2016年度的补贴数量均大幅减少,不符合黎某多年连续稳定经营,交易规模会持续扩大的一般规律。而2018年实际申报总数仅为464头,指控的虚报却高达700头。这明显违反逻辑和常识,说明指控所依据给予好处费推算出来的虚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另外,相信也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李某和廖某及其他相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法庭调查时明确陈述:对于申报补贴过程中,对猪只称重用目测,虚报也无记录。对于黎某名下申报的病害猪头数中究竟有多少头属于虚报的数量,根本无法统计和区分,更遑论有效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已到账的300头和未领款的700头的结果。

一、本案不能排除黄国洪为索要好处费而编造虚报情节欺骗黎某的合理怀疑.

经过庭审调查和第一轮辩护,审判长当庭释明,对黎某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此,辩护人认为黎某不仅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而且也不构成《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黎某虽然给予黄某“好处费”,但自始至终没有为自己谋取过不正当利益。

本案黎某所“谋取”的利益是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所引起的国家补贴款,这本身就属于黎某等生猪批发商合法合规的应得收益,并不需要生猪达到90公斤才可获补贴。所以,黎某希望顺利获取补贴款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客观上也没有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本案存在明显的索贿情节。

(一)黎某到案后,一共作了9次讯问笔录,并自书了《供述书》和《自述书》。每一次笔录以及自书文件的内容,均稳定供述了其给与黄某好处费的原因、过程、金额等事实,并详细供述了行贿行为是由黄某主动提出,且基于黄某作为某肉联厂的厂长助理并具有申报补贴的审核权,一定程度上为迫于无奈才被动行贿的相关情节。客观上,黄某利用帮助黎某实施虚领补贴的名义并向黎某提出了支付好处费的要求。本案涉及申报补贴的数量确认和申报手续流程,均为某操作、控制,黎某全程没有参与和签字,在该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黎某在2020年1月13日供述中还提到其之所以于2019年4月份离开某肉联厂,就是怕再被索贿就选择离开。由此可见,黎某供述的被索贿情节,事实与情理均符合。

三、如果合议庭不采信上述无罪辩护意见,坚持认定被告人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人将着重针对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黎某因其他案由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依照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二条规定,应“以自首论”。

(二)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黄国洪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三)黎某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当庭陈述,其本人均表示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黎某被黄国洪索贿,迫于黄国洪的管理职权被动给黄国洪“好处费”,其主观恶性和行贿情节相对较轻,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判决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受贿人黄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本案经过开庭、审委会讨论等诉讼程序,且由于系媒体曝光的敏感案件,检法部门高度重视。至宣判时,黎某已被羁押一年四个月之久。

相比起诉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指控,这样的结果,当事人黎某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对辩护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赠送给律师一面写着“心系弱势群体,解百姓之危难”的锦旗。并且,该案以《记者曝光“餐桌安全”引发的大案》为题,入选了“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该书由苏州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办案心得

(一)调查取证是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基础

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无数次通宵达旦,翻阅案卷、研讨、论证,细致开展实地勘查、走访,不断修改辩护意见。

1.为了弄清肉联厂的工作流程,辩护团队特地前往案发地肉联厂走访,到案发地肉联厂摸清了全套工作流程。

2.深入到养猪场,了解正常猪与病害猪的区别,以及我方当事人与上游养猪户、下游猪肉商的生意往来情况等。

3.并到F市农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当事人补贴公示等情况。

经过扎实过硬的前期调查取证,弄清每个疑点,穷尽各种可能,详尽充分地掌握了事实所有细节情况,形成了强大的内心确信。在此过程中,案件的事实和辩护思路逐渐清晰明朗,更为开庭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高强度的深度思考,锤炼辩护词

1、通过阅读堆积如山的案卷、梳理案件证据、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寻找并确立辩护思路,最终到达最艰难的部分——辩护词。秉承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一切以高质量完成工作为目标,力求通过千锤百炼,做到既精确到位,又言简意赅,并根据庭审的情况不断地进行各种调整,最终形成定稿。

2、充分准备每个庭审环节,力求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从十多页的发问提纲、到直击辩护焦点的证据质证,再到发表辩护词,只有基于前期充分准备,加上庭审的灵活应对,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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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涉嫌诈骗,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为其有效辩护,终被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十年变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2-11-22 11:43:03 浏览:6975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改变定性,罪名变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断崖式下降

亮点:记者曝光“餐桌安全”引发的大案;重罪变轻罪

封面语:2019年,广东电视台曝光通过暗访拍到佛山某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违规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竟高达数千斤之多!

本案当事人黎某作为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忠赢团队任忠孙律师、周洪律师全力辩护,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退一步判决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现了改变罪名判决,获得“即判即放”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在非洲猪瘟肆、市场肉价居高难降的背景下,G省某电视台曝光G省F市肉联厂,违法将病死猪加盖检疫合格标签,流入了周边市场猪肉档,每天销量数千斤。后F市、区、镇三级主管部门查处涉事肉联厂,初判由生猪批发商、肉联厂以及监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共谋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大案。同时公安部门也带走多位人员展开刑事侦查。本案当事人黎某作为该肉联厂的生猪批发商,也涉案被抓。

最初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拘留,但是经过调查,黎某未与涉事肉联厂的工作人员勾结销售病害猪肉。但黎某被抓后又主动交代: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肉联厂主管黄某主动称,其曾安排肉检员为黎某将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违规申报补贴,为此向黎某要求按照150元每头的标准给予肉检组成员处理病害猪的辛苦费。

2020年5月,F市N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黎某,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罪名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

 

、办案过程

此案因其牵涉面广,影响极大。一方面,该案因某肉联厂被记者暗访拍到宰杀死猪致问题猪肉流入市场而案发,涉及“舌尖上的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事发后仅被逮捕的涉案人员就超20人,算是当地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该案定性反复,公检机关对案件涉嫌罪名都几度变更,黎某最初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拘,在审查批捕时黎某等被与其他同案犯相剥离,变为诈骗罪;而后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又变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又变回诈骗罪。

忠赢团队任忠孙和周洪律师介入本案,经过阅卷后发现黎某、黄某以及多名检疫人员(均为同案犯)的口供非常一致,均供称:相关政策规定,入场后经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猪只有单头猪重量或累计猪肉产品重量达到90公斤以上,才能享有国家补贴。而且,涉事肉联厂几年来就一直是这样执行的。由于多名亲自参与的嫌疑人一致供述,证言之间相互印证,似乎被指控骗领补贴的事实确凿无疑。

然而,有着多年刑辩经验的辩护人发现了隐藏在案卷中的诸多破绽和疑问:多名嫌疑人口供中所称的政策规定是什么?相关规定中申领补贴的具体标准如何?为什么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没有在案卷中出现?案卷材料显示,肉联厂对病害猪没有过磅称重,仅由工作人员凭经验目测估重。那么,仅凭目测,如何保证猪只重量的准确性?连猪只是否达到90公斤的认定都不准确,更遑论因此定罪。一系列的疑问让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产生了怀疑。

起诉书指控:黎某名下2017年虚报补贴的生猪数量为300头整,2018年的数量为700头整。奇怪的是这个结论不是通过对账统计得出,而是依据黎某供称向主管黄某支付辛苦费的金额倒推得出的,而且案卷中记录的黄某收受辛苦费的具体金额也不一致,从15万元到20万元不等。

还有,申领补贴需要经过多环节的内审程序,黎某却称其从未在申请底单上签名,仅在补贴批准后公示时才知道结果。黎某如果连申请的流程都没有实际参与,那么,对于虚报的过程和金额等知情吗?

以上重重疑问对应的客观证据在案卷中均未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阅卷中产生的诸多疑问,可能正是此案辩护的突破口。

 

、办案思路

收集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客观证据才是推翻指控的关键所在。为此,辩护人除了细致分析公诉案卷外,还积极主动调查取证。

辩护人通过对法律法规的重点检索,查阅到与此案相关的国家部委文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了解到国家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后,应当按照 800 元每头的标准予以补贴,但并未查到被处理的猪只单头达到一定重量标准才可享有补贴的规定。

为了弄清事实,辩护人亲自深入涉事肉联厂内进行实地走访,向兽医了解生猪进场屠宰、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和申领补贴的工作流程,对该行业及其运作流程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

辩护人又亲自前往 G 省农业部门现场查询,终于了解到 G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一2022 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等专门文件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只有对“生猪产品”才需按累计 90 公斤折算一头生猪的标准予以补贴;而对于病害活猪做无害化处理的,只按头数予以补贴。这是 G 省发布的规定,按理下市也应当遵照执行。果真如此的话,辩护人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推翻公诉机关关于黎某将不足 90 公斤的病害猪只通过虚报骗领国家补贴的指控。为此,辩护人立刻向F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了信息公开,调取了该市执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标准文件,以及当事人黎某申领补贴的有关档案资料。F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与 G 省农业厅的规定一致。辩护人获得了对黎某非常有利的证据资料。

经过积极的全面调查取证,辩护人厘清了事实疑点,核实了案件细节形成了“指控黎某诈骗不能成立”的内心确信。本案先后经历了三次开庭。辩护人分别从证据、依据以及事实等几个维度分析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证据之辩:客观证据严重缺失,控罪证据明显不足

(一)指控金额系根据口供和推算得出的结论。公诉机关在起诉时指控被告人黎某伙同黄某通过虚报重量未达到90公斤的死猪数量骗领国家补贴的事实,是依据黄某、廖某、李某以及黎某等多名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予以证明的。

(二)涉案金额应有完整的申报档案资料予以印证。根据各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和查明的生猪补贴申报流程,某肉联厂对每一头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及补贴申报,需要经过处理部保安巡查、肉检组长确认、官方兽医复验以及焚烧人员等多重签字把关,并填报相关资料。

(三)侦查机关没有调取应当收集的重要客观证据。该案所涉及的申领补贴的全部档案资料,在某肉联厂以及省市两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均有完整的保存。但起诉时移交的全案证据中,包括:某肉联厂关于黎某名下所涉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及申领补贴的相关资料全部缺失而没有在卷。

二、依据之辩:虚报标准错误,骗补前提不能成立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所涉骗领国家补贴的情形是指将体重达不到90公斤的病死猪头数虚报为重量达标头数,即属于“以小报大”,并不存在无中生有式的“以少报多”情形。

辩护人为此提交了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国家部门所制定的规章文件,均没有对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必须达到单头90公斤以上才能获得国家补贴的规定。

其中,财政部发布的财建(2007)608号文件《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的标准为500元/头。

而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四条补充规定,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头数,享受补贴。

上述文件对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的标准规定,猪只以头论补,生猪产品才按斤累计补贴。而G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制定的相关文件内容,也是一脉相承,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虽然,黄某以及廖某、李某、黎某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均一致提到,补贴需要达到90公斤的重量标准。辩护人认为,产生上述说法,主要是某肉联厂没有对上报死猪领取补贴的相关政策进行统一、全面的培训学习,相关人员对于有关规定,主要是通过听说了解。一旦信息的源头不准,由于误读误传,最终导致包括黎某、柯某甚至部分官方兽医在内,都形成了一致的错误理解。但,不能因此无视和改变政府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办案中根据多人一致的口供,擅自创立够罪的标准。

由于本案指控涉嫌骗补的规定依据存在理解和适用错误,因此,即便本案被告人存在申报体重不到90公斤的病害猪只的行为,由于不可能产生骗领国家补贴款项的后果,也不可能构成作为结果犯的诈骗罪。

三、事实之辩:数据严重矛盾,推理不合逻辑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以及公诉意见所确认的数据是黎某2017年度虚报300头,2018年度虚报700头。

然而,根据F市N区农业农村局公开的信息内容证实,黎某实际领取的2015年的补贴金额为120800元(折算为151头);2016年补贴金额为196800(折算为246头);2017年补贴金额为318400元(折算为398头),2018年度补贴金额为278400元(折算生猪头数为464头)。

如果按照以上数据为基数,2017年度扣除虚报的300头,则实际应报补贴的数量仅为98头,比2015、2016年度的补贴数量均大幅减少,不符合黎某多年连续稳定经营,交易规模会持续扩大的一般规律。而2018年实际申报总数仅为464头,指控的虚报却高达700头。这明显违反逻辑和常识,说明指控所依据给予好处费推算出来的虚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另外,相信也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李某和廖某及其他相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法庭调查时明确陈述:对于申报补贴过程中,对猪只称重用目测,虚报也无记录。对于黎某名下申报的病害猪头数中究竟有多少头属于虚报的数量,根本无法统计和区分,更遑论有效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已到账的300头和未领款的700头的结果。

一、本案不能排除黄国洪为索要好处费而编造虚报情节欺骗黎某的合理怀疑.

经过庭审调查和第一轮辩护,审判长当庭释明,对黎某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定性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此,辩护人认为黎某不仅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而且也不构成《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黎某虽然给予黄某“好处费”,但自始至终没有为自己谋取过不正当利益。

本案黎某所“谋取”的利益是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损失所引起的国家补贴款,这本身就属于黎某等生猪批发商合法合规的应得收益,并不需要生猪达到90公斤才可获补贴。所以,黎某希望顺利获取补贴款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客观上也没有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本案存在明显的索贿情节。

(一)黎某到案后,一共作了9次讯问笔录,并自书了《供述书》和《自述书》。每一次笔录以及自书文件的内容,均稳定供述了其给与黄某好处费的原因、过程、金额等事实,并详细供述了行贿行为是由黄某主动提出,且基于黄某作为某肉联厂的厂长助理并具有申报补贴的审核权,一定程度上为迫于无奈才被动行贿的相关情节。客观上,黄某利用帮助黎某实施虚领补贴的名义并向黎某提出了支付好处费的要求。本案涉及申报补贴的数量确认和申报手续流程,均为某操作、控制,黎某全程没有参与和签字,在该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黎某在2020年1月13日供述中还提到其之所以于2019年4月份离开某肉联厂,就是怕再被索贿就选择离开。由此可见,黎某供述的被索贿情节,事实与情理均符合。

三、如果合议庭不采信上述无罪辩护意见,坚持认定被告人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辩护人将着重针对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黎某因其他案由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依照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二条规定,应“以自首论”。

(二)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黄国洪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三)黎某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当庭陈述,其本人均表示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罪认罚。

(四)被告人黎某被黄国洪索贿,迫于黄国洪的管理职权被动给黄国洪“好处费”,其主观恶性和行贿情节相对较轻,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判决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受贿人黄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本案经过开庭、审委会讨论等诉讼程序,且由于系媒体曝光的敏感案件,检法部门高度重视。至宣判时,黎某已被羁押一年四个月之久。

相比起诉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指控,这样的结果,当事人黎某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对辩护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赠送给律师一面写着“心系弱势群体,解百姓之危难”的锦旗。并且,该案以《记者曝光“餐桌安全”引发的大案》为题,入选了“扬子鳄刑辩联盟精选刑事案例集”(该书由苏州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办案心得

(一)调查取证是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基础

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无数次通宵达旦,翻阅案卷、研讨、论证,细致开展实地勘查、走访,不断修改辩护意见。

1.为了弄清肉联厂的工作流程,辩护团队特地前往案发地肉联厂走访,到案发地肉联厂摸清了全套工作流程。

2.深入到养猪场,了解正常猪与病害猪的区别,以及我方当事人与上游养猪户、下游猪肉商的生意往来情况等。

3.并到F市农业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调取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当事人补贴公示等情况。

经过扎实过硬的前期调查取证,弄清每个疑点,穷尽各种可能,详尽充分地掌握了事实所有细节情况,形成了强大的内心确信。在此过程中,案件的事实和辩护思路逐渐清晰明朗,更为开庭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高强度的深度思考,锤炼辩护词

1、通过阅读堆积如山的案卷、梳理案件证据、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寻找并确立辩护思路,最终到达最艰难的部分——辩护词。秉承对工作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一切以高质量完成工作为目标,力求通过千锤百炼,做到既精确到位,又言简意赅,并根据庭审的情况不断地进行各种调整,最终形成定稿。

2、充分准备每个庭审环节,力求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从十多页的发问提纲、到直击辩护焦点的证据质证,再到发表辩护词,只有基于前期充分准备,加上庭审的灵活应对,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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