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2-01-10
《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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