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那么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有加重情节吗?
律师解答: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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