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那首先我们需要对两者的概念有所了解。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数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下是两者之前的区别:
在集资诈骗活动中,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宣传等诈骗手法,使被害人相信这是类似于银行储蓄、金融投资的合法渠道,而被害人一旦交付财物后,即被行为人非法占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同样采取欺骗的方式,骗取对方通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成为会员,骗取会员的“入门费”。其实在实践中,集资诈骗与传销活动可能同时存在,比如以传销手段进行集资诈骗,对于此种情况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事构成其他犯罪的,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集资罪、非法拘禁罪,应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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