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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1-20 18:59:02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蔡某、李某在明知买家资金可能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合谋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帮助买家转移赃款。11月下旬,二人利用李某的火币Pro账户及绑定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通过上述方式买卖虚拟货币,流入该五个银行账户电信诈編资金达36.6746万元。2020年11月底至12月初,通过同样的方式,再次流入另三张银行卡资金达85.1315万元,共计12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2021年8月2日,王成律师与李某家属正式达成委托协议正式介入案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之后,王成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池州市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并前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过全面阅卷,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据了解,在检察院进行认罪认罚时对本案的当事人建议量刑为5年,本案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认为自己不构成。辩护人及时向法院及检察院反馈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在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出庭为李某进行辩护,庭审中,多名被告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庭审诉辩双方对抗激烈。庭审过程中,本辩护人充分发挥了辩护观点,并且在庭后向承办本案的法官递交了详细的《辩护词》,辩护的主要观点和思路如下:

辩护人认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起诉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辩护人认为实际上李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以帮助信息活动罪来定罪量刑更合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实际并不明知来购买虚拟货币的人的款项是违法所得。

(二)本案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没有任何明显价格异常的情况,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三)本案虚拟货币的交易过程没有任何明显价格异常的情况,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四)本案上游的犯罪是否成立,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不明确。

(五)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全案的直接证据实际上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其他证据均不能够直接证明李某构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案涉的金额计算事实不清,本案起诉书指控的金额如何计算出来的并不明确,上述金额有哪些是李某或者束某直接收取被害人款项,哪些是由上游有关人员转至李某或者束龙生的有关账户进行交易的,辩护人认为该部分的事实严重不清,指控金额不属实,公诉机关需要全面说明。

(六)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但是,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李某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即本案李某应该认定为,其仅仅负责提供银行卡和账户等,不参与直接的交易操作,应该认定为从犯

四、办案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李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原检察院量刑建议5年的意见没有采纳。“李某、束某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两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万元。”

五、心得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希望让所有案件都变得控辩和谐从而轻易地解决,而是通过这一制度让案件繁简分流,让人民法院集中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在那些简单的案件里耽误太多的时间。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承担将疑难复杂案件化繁为简的任务。如果被告人真正觉得自己没有犯罪的、或者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实际上其不适合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适合认罪认罚制度,在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或者无法接受时,实际上可以根据辩护都情况,在一审开庭前再选择是不是认罪认罚,这样实际上可以给辩护争取更多的空间和机会。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王成律师说得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承担将疑难复杂案件“化繁为简”的任务――如果被告人真正觉得自己没有犯罪的、或者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显然是不适合适用这个制度的。 因此,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合理或者被告人无法接受时,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一审开庭前选择不支持被告人认罪认罚,这样可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争取更多的空间和机会。 本案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5年有期徒刑),而是采纳了辩护人认为李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堪称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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