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死缓,就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立即执行死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故意再犯新罪的,原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根据其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减为或者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与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也是死缓适用的本质条件。至于在具体案件中,具备什么条件才应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由审判机关裁量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