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两名首要分子作出的判处,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适用的是本罪的法定最高刑!
按照我国第三百一十八条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此外,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其判决结果则可能适用。
2020年6月25日凌晨,一艘载有27人的船只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境内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发生翻沉,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2022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此案进行了披露。
2020年6月,岩坎涧、毛庭军等20人先后从天津市、湖南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地组织26人,从景洪市勐罕镇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偷越国境时,所乘船舶发生翻沉,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经审理,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岩坎涧、毛庭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8名组织者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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