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实现‘买拐同罪’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澎湃新闻

刑法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的法定起刑。”2022年全国两会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将提交《关于对拐卖妇女儿童实施“买拐同罪”的提案》,呼吁通过修法实现“买拐同罪”。

拐卖人口犯罪被联合国列为全球第三大犯罪现象,其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刘红宇在提案中指出,随着我国陆续实施多份反对拐卖人口计划,加大了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力度,拐卖案件数量近年来呈显著下降态势。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到死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情形,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或数罪并罚。

据刘红宇统计,2009年起至2022年期间,“法律信息库”中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案件共计503起,仅有33个案件对收买被拐买妇女的罪犯追究了强奸罪,占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的6.6%,其中有51个案件明确提及被拐卖妇女生育了子女,有47个案件明确提及被拐卖妇女怀孕,占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的19.5%。

她认为,绝大多数罪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就是为了生育,而这样情况下犯罪分子几乎肯定会与被收买的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几乎不可能取得被害妇女的同意,“然而这503个案件中,竟然有94.4%的罪犯没有被追究强奸罪,哪怕已经生育子女、哪怕致使受害人怀孕。”

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妇女后几乎都伴随着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刘红宇观察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采取了“低起刑+从重罪论处”的方式,将单纯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成其他犯罪的犯罪预备行为进行评价,一旦出现其他犯罪则按照罪行较重的行为处理。

“这样的法律规定虽然结构精巧、逻辑严密,但是却有些脱离实际。”刘红宇直言,从刑法规定看,立法者明确知晓收买被拐妇女就是为了生育,有了收买妇女的行为,后续大概率会发生诸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才要对后续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这些后续犯罪往往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固定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法院审判时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使得大量犯罪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其次,拐卖人口和收买人口作为密切联系的两个行为、作为对合犯的两个罪名,同样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剥夺人身自由和尊严,同样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伤害,同样蕴含多种公共安全风险,同样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在刑法上的评价却截然不同,亦难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刘红宇认为,收买被拐妇女不仅是一项单独的犯罪,更是之后发生的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前罪,是一系列侵犯妇女犯罪链条的首要环节、首当其冲。面对后续犯罪经常面临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客观现实,刑法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的法定起刑,将后续犯罪的刑事责任前置,以震慑犯罪、罚当其罪。

基于此,刘红宇建议应通过修订刑法,实现“买拐同罪”。“为了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避免因为难以搜集证据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与处罚,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修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实现‘买拐同罪’。”刘红宇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建议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实现‘买拐同罪’

发布时间:2022-03-03 来源:澎湃新闻

刑法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的法定起刑。”2022年全国两会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将提交《关于对拐卖妇女儿童实施“买拐同罪”的提案》,呼吁通过修法实现“买拐同罪”。

拐卖人口犯罪被联合国列为全球第三大犯罪现象,其对象主要是妇女和儿童。刘红宇在提案中指出,随着我国陆续实施多份反对拐卖人口计划,加大了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力度,拐卖案件数量近年来呈显著下降态势。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到死刑;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情形,则按照相应罪名处罚或数罪并罚。

据刘红宇统计,2009年起至2022年期间,“法律信息库”中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案件共计503起,仅有33个案件对收买被拐买妇女的罪犯追究了强奸罪,占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的6.6%,其中有51个案件明确提及被拐卖妇女生育了子女,有47个案件明确提及被拐卖妇女怀孕,占所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的19.5%。

她认为,绝大多数罪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就是为了生育,而这样情况下犯罪分子几乎肯定会与被收买的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几乎不可能取得被害妇女的同意,“然而这503个案件中,竟然有94.4%的罪犯没有被追究强奸罪,哪怕已经生育子女、哪怕致使受害人怀孕。”

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妇女后几乎都伴随着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刘红宇观察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犯罪采取了“低起刑+从重罪论处”的方式,将单纯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成其他犯罪的犯罪预备行为进行评价,一旦出现其他犯罪则按照罪行较重的行为处理。

“这样的法律规定虽然结构精巧、逻辑严密,但是却有些脱离实际。”刘红宇直言,从刑法规定看,立法者明确知晓收买被拐妇女就是为了生育,有了收买妇女的行为,后续大概率会发生诸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因此才要对后续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这些后续犯罪往往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固定证据,因此公安机关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法院审判时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使得大量犯罪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其次,拐卖人口和收买人口作为密切联系的两个行为、作为对合犯的两个罪名,同样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剥夺人身自由和尊严,同样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伤害,同样蕴含多种公共安全风险,同样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在刑法上的评价却截然不同,亦难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刘红宇认为,收买被拐妇女不仅是一项单独的犯罪,更是之后发生的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前罪,是一系列侵犯妇女犯罪链条的首要环节、首当其冲。面对后续犯罪经常面临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客观现实,刑法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的法定起刑,将后续犯罪的刑事责任前置,以震慑犯罪、罚当其罪。

基于此,刘红宇建议应通过修订刑法,实现“买拐同罪”。“为了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避免因为难以搜集证据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与处罚,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建议修订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实现‘买拐同罪’。”刘红宇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