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改革年鉴丨学者谈“法援制度引入死刑复核”:避免错杀,坚持慎杀
发布时间:2022-03-06 18:30:00 来源:澎湃新闻
【编者按】
法治改革持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实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闻观察到,过去一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台了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保禁止令”“复核法援制度”“减刑实质化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议题的司法更新。
时值2022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年度法治改革盘点,特邀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围绕司法实务议题、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解析,建言献策。
针对“法援制度引入死刑复核”话题,我们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撰稿,以期研讨。
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生效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配合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
“这是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辩护权在刑事程序中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董坤在《刑事司法改革的里程碑:法律援助引入死刑复核》专稿中指出,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填补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真正实现了法律援助辩护在死刑案件中的“全流程”“全覆盖”。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董坤看来,法律援助引入死刑复核程序意义重大,但鉴于其刚刚起步,今后还应有更多的制度机制和配套规范有序跟进。他直言,从实践来看,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相关权利的维护仍有缺憾。比如,阅卷权保障不充分、法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规范、死刑复核办案过程过于封闭等等,“随着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上述权利保障中的不足应借此契机加以弥补和完善。”
与此同时,董坤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程序和范围,可以通过各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省律师负责辖区内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过程中和过程后履行监督职能。为此,董坤呼吁应发挥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辩护中的监督作用。
以下为董坤撰稿全文:
2022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法律援助法》正式生效施行,其亮点之一就是将法律援助引入死刑复核程序,规定死刑复核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是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辩护权在刑事程序中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对健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直以来为社会民众所关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强死刑案件中的人权保障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政法领域的各项改革。在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法律援助列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
新出台的《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赋予了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程序的“最后一公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各项权益,更能有效提升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深刻体现出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
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恤刑慎杀”的中华优良传统。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恤刑慎杀”的办案传统。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认为应当“惟民为本、重惜人命”。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演变为“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逐级上报给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复核”的死刑复奏制度。我国当下的死刑复核制度与古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都是通过规定死刑必须层报最高司法机关来控制死刑的数量,强调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严肃性和国家对死刑判决的慎重性。
此次《法律援助法》吸纳 “恤刑慎杀”的传统法律思想,强调国家不仅应审慎复核死刑案件,还应当赋予被告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权利,兼听则明,全方位保障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避免错判、错杀,坚持少杀、慎杀,这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优化完善。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出台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但当时的法律援助辩护仅限于审判阶段,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时,法律援助辩护才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但此后的发展并未有太多新的突破,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而言,法律援助辩护一直止步于一审、二审,并未从审判阶段向后再扩展至复核阶段。仅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能否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却未置可否。
此次《法律援助法》从法律层面将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填补了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最后一块拼图”,真正实现了法律援助辩护在死刑案件中的“全流程”“全覆盖”。而且该法第26条还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三年以上执业年限以及有相关执业经历的多项条件和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的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生效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配合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这足见各机关对该项制度的重视。法律援助引入死刑复核程序意义重大,但鉴于其刚刚起步,今后还应有更多的制度机制和配套规范有序跟进,确保该项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一,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早在2015年,为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简称《听取意见办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效果,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相关权利的维护仍有缺憾:一是阅卷权的保障不充分,实践中,承办法官基于辩护律师的申请安排阅卷的时间较为灵活,有时安排的时间过于滞后,以致影响了律师后续与被告人的会见及辩护意见的提交;二是法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不规范,实践中个别死刑复核案件存在法官助理听取意见的情况,还有部分承办法官尚未阅卷即听取意见,影响了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效果,减损了死刑案件复核结果的公信力;三是死刑复核过于封闭,一些办案进程如法官阅卷、提审被告人、申请调取证据结果、合议庭成员名单等辩护律师多不清楚,掣肘了其针对性辩护意见的提出,影响了辩护效果。随着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上述权利保障中的不足应借此契机加以弥补和完善,实质性保障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以及委托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
第二,进一步明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程序和范围。《规定》第3条指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至于是何种适当方式指派律师,《规定》并未明确。目前,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都是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各地法律援助案件基本都是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如果沿用各地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案件似乎就应当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当地律师来完成。但这样做存在三点疑问:一是北京是否具备足够数量的“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来办理全国的死刑复核案件;二是这是否又会引发泄露我国死刑案件数量的隐忧;三是北京律师需要到当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如果时间、交通等成本过高是否会影响法律援助辩护的效果。笔者更倾向于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各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省律师负责辖区内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辩护,以解决上述问题。但由此带来的阅卷和与承办法官交流会见的问题仍需重视并加以妥善解决。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辩护中的监督作用。从《法律援助法》和《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但检察机关尚未参与其中。事实上,《法律援助法》和《规定》的出台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过程中和过程后履行监督职能。随着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辩护的开展,检察机关增加了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即监督法院等机关是否为死刑复核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援助保障。例如,检察机关须监督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及时通知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是否符合基本的条件和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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