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定生产、进口、销售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14 17:01:42 来源:《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我国民众用药情况复杂,药品供应渠道杂乱。长期以来,民众服用利用民间偏方、土方、秘方加工的药品的情况较为普遍。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擅自销售从国外、境外携带药品入境的情况逐渐增多。有的利用民间偏方、土方、秘方私自加工的“土药”,虽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当地群众已经普遍认可其疗效;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的“洋药”,尽管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但不少并不会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相反对治疗有关疾病确有效果,有的甚至是高价购买的“救命药”。对于此类案件,一律纳入刑事规制范围,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也难以为社会公众理解。正是因此,《2014年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年限定为“少量”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根据修订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关药品属于应当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故只能对涉案药品系“少量”的案件,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出罪。

《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对“假药”采取实质认定标准,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未经批准走私进境的药品不能当然认定为假药;尽管有关行为仍属于违反修订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需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件。因此,《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对《2014年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完善,规定:“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该款规定从另一面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准确适用作出了明确。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民间传统配方”的表述虽然相沿成习,但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参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界定,即“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以将其与“黑窝点”界分开来。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