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既然新的司法解释已经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即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那么,人民法院对于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案就应当理所当然地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的赔偿金额从262万元提高到3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约从35%提高至62%,也是顺理成章的,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司法原则。
最初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未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专门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明确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这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妥善化解国家赔偿争议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五周”(周继坤等五人)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回应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权利保障需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
正是在此大背景下,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相对扩大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案成为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此决定将赔偿金额从262万元提高到3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约从35%提高至62%。吴春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是最高法下达的决定,我都乐意接受。”
原文阅读:【关注】“从262万到314万”!国家赔偿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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