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民警协助抓捕时涉嫌盗窃价值126万元的8.37克拉钻石等,律师作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2-03-20 20:57:42 来源:澎湃新闻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涉嫌犯一案,已于近日在太原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经过六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此前,太原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盗走事主家中价值126万元的8.37克拉钻石,犯盗窃罪判处14年半,并处20万元。
3月18日,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的辩护律师马海明告诉澎湃新闻,经审查案件所有的证据,他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盗窃过物品,且无法证明丢失的物品真实存在。被告人李某也坚决否认盗窃,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不实。
马海明称,3月15日,在二审法庭上,他已为被告人李某作了无罪辩护,法庭未当庭宣判。
一审认定一枚被盗钻戒值126万,其余物品无法认定价格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郝女士反映,2020年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盗走其家中8.37克拉钻石和翡翠、名表等五件财物;2020年7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就郝女士财物被盗一案,予以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6日,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盗窃案件,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书称,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8日19时43分,被告人李某乘配合平遥县公安局在小店区一小区702室实施抓捕任务之机,经过事先预谋,在到达现场后将自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关闭,并命令其所带领的一名辅警关闭执法记录仪,再先后两次单独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中主卧室现场踩点、搜寻,伺机作案。19时46分9秒至19时56分57秒李某第二次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主卧室期间,故意大喊“这还藏着个人”,吸引现场多名人员进入中心现场,制造混乱,以便后期行窃。
小店区检察院指控,待众人离开中心现场后,李某盗窃报案人郝女士家床头柜内一块手表(品牌:理查德米勒,2014年4月15日在澳门欧洲坊购买。购价736000元港币)、一枚钻戒(8.37克拉、2011年11月25日在香港弥敦道周大福购买,购价1162545元港币)及三块翡翠饰品,五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00万元。到案后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小店区检察院从九大方面阐述指控事实,包括山西平遥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显示李某提前关闭执法记录仪独自进入失主卧室逗留40秒、李某搜寻失主家中证物行为、李某在事发后行动轨迹、办案民警对李某问讯内容以及多位民警心理测试等。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提到经小店价认定字(2020)171号鉴定:被盗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其余被盗物品无法认定其价格。经小店区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周大福牌8.37克拉钻石戒指一枚或由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126万元人民币;继续向被告人李某追缴赃物翡翠观音吊坠项链一条、翡翠弥勒佛吊坠项链一条、翡翠戒指一枚、理查德米勒牌男士手表一块,返还被害人。
所涉赃物至今未追回,律师二审作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3月15日,该案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马海明告诉澎湃新闻,他认为该案件的二审庭审焦点主要在于证据链不足。他称,在一审判决书中,相关证言均未说过他们看见谁偷东西,但是目前他们有证据证明李某没有偷东西。
马海明称,证据一是根据平遥警方执法记录仪显示,李某在离开事主家中前,被郝女士指藏匿物品的右裤口袋中仅有一部手机,不存在其他物品;证据二是公安曾到李某住处进行地毯式搜查,未找到任何丢失物品,侦破报告没有发现李某存在盗窃行为疑点。
马海明进一步介绍,案件失主郝女士丢失的手表和钻戒从澳门、香港购买,但其仅提供发票,未提供付款凭证,且没有报备海关。他认为,目前无法证明郝女士在境外消费以及是否将物品带回内地。其次,李某犯盗窃罪是根据丢失的钻戒价值126万元进行定罪。而根据我国法律对盗窃数额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到对盗窃物品,比如黄金制品、钻戒、手表、文物制品等,必须先把物品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别真伪,再进行确定价格。但在该案中,目前丢失的财物未被追回,一审法院是根据案件失主提供的发票直接到机构进行价格认定,评估钻戒价值126万元。
马海明还提到,郝女士丢失的钻戒是在香港弥敦道周大福购买,但检察机关是根据在周大福珠宝(重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盗钻戒销售时间、金额与郝女士提供的购买票据可以印证。
马海明进一步解释,周大福所做的是书证说明,则需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制证,也就是说需要证明重庆的周大福与香港的周大福是何种关系,重庆的周大福又是如何知道香港的周大福在那天销售过什么产品。但他们并没有看到相关书证文件,这不构成法律效力。
澎湃新闻注意到,关于钻戒、手表的证明,在小店区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中,有相关票据及中文译本
马海明还称,案件中,郝女士称丢失的三块翡翠是在广州购买,但也缺乏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没有证明效力。
此外,马海明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仅证明李某存在作案时间,但不能证明李某盗窃了财物。
但小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拥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录仪,具备作案动机。且其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独处,具备作案时间。在主卧室期间被告人李某拿出与赃物一同放置的护照并翻找赃物放置的抽屉,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存放地点的唯一人员,结合其事发之后的诸多反常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3月15日,马海明在二审法庭上为被告人李某作了无罪辩护,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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