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发布时间:2022-03-20 21:03:37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答: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75条之一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件,意味着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第一、三项以及第四项中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已不适用。
第二档法定刑升格则仍然保留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径直按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定罪处罚。在司法解释未明确之前,对于损失数额接近于但尚未达到特别重大损失的案件,可以结合骗取贷款手段的恶劣程度、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