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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各看守所疫情会见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4 17:06:17 来源:看守所导航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律师事务所工作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自我防护和监管场所联防联控的前提下,保障和规范律师确有必要的会见,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研究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控疫情,人人有责。疫情当前,既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也要合理规范律师会见行为。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疫期会见规定,自觉配合有关安全检查,认真采取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积极服从监管场所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会见的,根据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可以要求会见。律师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二)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四)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五)庭前会议前的一次会见;
(六)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七)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三、审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过律师申请、所在律所审查、向律师协会报备后,可根据安排实行预约会见。
(一)律所审查
对律师提交的《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附件1)、 《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健康承诺书》(附件2)、会见文书(三证)等材料,律所负责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律师及共同居住近亲属是否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或经隔离期满;
2.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 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 肌肉酸痛等;
3.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对于无任何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或经隔离期满且身体健康的律师,申请会见属于确有必要会见情形的,律所原则上同意其可以会见,并出具《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附件4)。
(二)律师协会备案
律所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厅直工委)报告备案(附件3)。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出具《xxx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备案的通知》(附件5),律师凭备案通知书、会见文书通过江西公安为民网上办事系统预约会见。
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补充完善,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看守所审核
看守所根据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至相关监管场所进行会见工作,逾期将不再给予安排。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会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会见的律师持会见文书(三证)原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至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会见前监管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见。
新入所15 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外省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二)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三)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佩戴并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四)会见时律师应尽量压缩时间。
(五)会见后,会见律师如出现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病发前20天内会见情况通报相关公安监所,同时层报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工委要立即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并明确专人与本地监管支队对接,认真做好会见把关和相关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以上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之日起停止执行。
江西省律师协会
2020.2.16

附件:1.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
2.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健康承诺书
3.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备案的报告
4.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
5.xxx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备案的通知




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下载“江西公安”APP进行预约,每天安排会见上午8个,下午8个,节假日无休。【2020.6.28更新】

注意:遂川县看守所

遂川县监管场所疫情期间入所会见申请书
(点此进入下载)

【2020.9.1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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