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原审法院并非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9 21:17:02 来源:南京刑事
本案发回重审后,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次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有意见认为,应当以程序违法再次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本案不宜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理由是:1,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未直接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南京刑事注:此处引用的是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应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述规定在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减刑程序中均为原则性规定,但在复核案件中存在例外情形: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对应2021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的案件,具有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这两种情形的,可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而言,在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均未规定发回重审后合议庭应如何组成的情况下,具体操作上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因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原因发回重审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案件,原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可在原判刑罚基础上进一步从宽的,发回重审后可不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属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可再予从宽处罚的情形,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不违法。
2.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被告人讼累的角度,本案也不宜发回重审。本案于2017年年初案发,其间经历四级法院、从一审到复核共七个审理程序,历时两年多,被告人索南欧珠的刑期也即将届满,如以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还要再经历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三个阶段,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会造成被告人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