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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快递》(2022年4月号)

发布时间:2022-03-29 13:58:49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的质量功效为标准,对假药、劣药的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全方位完善了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应删去了刑法中关于“假药”“劣药”界定的规定,增加了“提供”假药、劣药的行为方式,并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解释》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不相冲突的内容,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继续有效。
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答记者问》

内容提要: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家校、家园协同。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行为,因无法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等原因,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内容提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领域产品、生命健康产品、环境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文化体育产品等侵权假冒行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以及涉新业态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重拳出击,形成震慑。
加强刑事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深入推进重大、疑难、复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完善非羁押监管措施,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
规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实企业合规,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全面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着力做好刑事合规管理。刑事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和红线,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公司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建立刑事违法案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开展内外部刑事违法风险评估、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培训,完善投诉举报、审查处理、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案,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刑事合规问题整改,降低刑事责任风险,促进企业在守法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6.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培训对象包括: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7.《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内容提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检察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8.《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内容提要: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优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拓宽救助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评议及结果通报制度。
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推进在线立案、在线办案、在线阅卷、在线庭审等网上诉讼服务。

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内容提要:凡违反本通告的,各级政法机关将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规章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内容提要: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有关公证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内容提要: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以案普法长效机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案例报送和指导案例集中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容提要: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内容提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2.《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内容提要: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罪犯、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下列司法社会服务: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行为矫治、被害人救助等;
(二)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等场所的教育矫治;
(三)其他必要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

(五)立法草案

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内容提要:在社区矫正中因社会工作力量的加入逐渐实现司法模式由正当惩戒型为主的刑事司法模式向监督管理型、教育矫正型、社会恢复型等综合刑事司法模式转变,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服务内容上体现服务内容的独特性,将认知矫正教育作为基础性服务,收集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犯罪认知、非理性情绪及偏差性行为等方面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认知行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行为控制与自我管理,实现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
服务流程上体现了服务流程的严谨性,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作为重要参考,收集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信息,在接案评估及结案评估中,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高低制定服务计划。
服务方法上体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适用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与司法部门紧密联系,在社区矫正中往往面临多重问题,需要多方面资源,因此将个案管理作为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应用于标准中,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司法开展服务,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及社会。
服务管理中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及特殊要求两方面的内容,包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等风险管理制度;五是回应青少年社区矫正专章立法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就有关单位依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存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移送,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管辖。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内容提要: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女性或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张淑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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