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3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及其丈夫王某在明知冯某出售给自己的三元催化器贵金属粉状物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以均价每个1200 元的价格向冯某收购了十三个三元催化器贵金属粉状物,并通过王某和李某所使用的微信转账支付了共计15500 元人民币给冯某(其中王某支付9500元人民币、李某支付6000元人民币)。
二、办案过程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王某的委托,立即指派李锦辉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服务。李锦辉律师会见后立马向公安机关申请,未获采纳;在公安机关呈捕后的第三天,李锦辉律师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并附上建议适用的类案检索报告,仍未被采纳。
在此期间,为了全面掌握案情、发挥律师团队力量,律师事务所果断调整思路,建议与王某同案的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也委托拓安所一并为其辩护,得到了信任和支持。苏春妹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去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她的参与行为和家庭情况,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再去会见核实细节后修改并提交给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持续电话沟通,终获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打了不下20个电话跟进,最后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对李某明确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被关押接近10个月了,得知起诉书送达的十天后短期内无法安排开庭,李锦辉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三、辩护思路
1.王某、李某在整起案件中只是对长期客户——修车档冯某的信赖,疏于警醒,收购了两次,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主观恶性小,情节很轻微,且涉案的金额不大。
2.在中,李某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其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收购赃物主要是王某负责,李某在此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3.王某、李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4.王某、李某均是初犯、偶犯。
5.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最小的才两岁多,急需父母的关爱和赚钱养家糊口。
四、办案结果
王某犯,判处十个月,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1.必须紧盯着刑事案件的每一个时间节点,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点,比如李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王某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得越早越好,量刑辩护的精准化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类案报告也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有助于和承办检察官磋商有利的刑期并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3.夫妇俩都被羁押,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和办案部门沟通时,除了案情、法律外,要突出非羁押会降低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从苏春妹律师、李锦辉律师的办案实践我们看到,在这起涉嫌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一名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刑辩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未获采纳、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仍未被采纳。此时此刻,刑辩律师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特别是为全面掌握案情、发挥律师团队力量,建议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的家属也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一并为其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经过两位律师协同配合,两名被告人终于获得取保候审和从轻判处的结果。应该说,刑事辩护中这种从全案着手,善于发挥团队作用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