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民政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组织完成了行业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于2022年5月4日。
附件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4)归口并解释。本标准项目编号为MZ2018-T-001。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洪、陈方圆、王丹丹、黎键、刘琴琴、刘向达、孙兴、陈功、彭杰。
2.本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的社区矫正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到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社区矫正经验,各有特点,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广州模式。目前,主要有监督模式、恢复模式和前两者兼顾的综合管理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一些学者研究显示,“综合管理模式的矫正效果优于监督模式和恢复模式,工作人员中社工比例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再犯罪风险”。美国学者通过准实验检验得出,“在社区矫正执行中,与严格的监管模式和矫正恢复模式相比,混合模式具有最好的效果。在美日欧发达国家,矫正恢复服务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提供,在我国港台地区,社会工作者也广泛活跃于社区矫正领域”。由此可见,在矫正恢复模式与混合模式的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发挥了重要力量,社会工作参与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成效。在社区矫正中因社会工作力量的加入逐渐实现司法模式由正当惩戒型为主的刑事司法模式向监督管理型、教育矫正型、社会恢复型等综合刑事司法模式转变,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2014年,司法部联合中央综治办和民政部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201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第一十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此,国家通过最高层次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专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乃至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然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场域尚存不少困境。第一,社会工作在嵌入原有基层司法行政体制中存在多部门协调、多元主体协同的难题,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仅把社会工作当做一支非专业的社会力量对待,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引导,且社会工作服务的独立性缺失;第二,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培养不足,司法社工岗位设置缺乏;第三,专业性不够,社区矫正服务单一,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效果不佳;第四,功能分工不清,管理体制不顺,需要厘清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和定位。第五,未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优势与应有作用。目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在全国性的标准尚未形成,社会工作相关行业标准目前只有针对儿童、青少年、老人的社会工作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也只有2条,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资质、社会工作服务原则、社会工作服务内容、社会工作服务流程、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社会工作服务方法、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多部门跨专业的协作等仍处于混乱失序的状态,制约了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的作用与功能发挥。因此,有必要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对全行业范围内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统一规范,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标准化依据。综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实现主体改造和保护社会目的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工的重要一环,司法社会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结果和制度安排,担负着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使命。因此,制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行业标准一是为落实国家政策有关要求,积极相应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参与社区矫正的要求;二是回应全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发展中的不足,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完善社区矫正协作机制不畅、专业服务不强、功能定位不明等问题;三是回应了全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形势,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充分利用行业标准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通过规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引导社会工作参与的社区矫正向规范化和统一化发展,从标准的角度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功能发挥、服务框架与工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效能,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3.主要工作过程
(1)立足地方标准,形成行业标准草案作为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联合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委、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组成编制组。2015年11月-2016年8月,地方标准编制组向全市范围内发放标准起草稿征求意见稿,共征求32个意见方,包含业务主管单位、业务相关单位、技术指导单位、社会工作同行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标准适用对象等。同时组织司法方面专家、社会工作者进行征集意见讨论。共征集到修改意见132条。2016年9月-2017年3月,地方标准编制组联合共同起草单位逐条讨论所收集意见,在多次学习、论证、综合考虑的过程中共采纳意见70条,修订形成标准讨论稿,保障了该标准的广泛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重庆市地方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发布实施。此为行业标准制定的基础,也是本标准的草案。
(2)深入研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10月-2019年10月,民办发〔2018〕12号《2018年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在原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基础上,联合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积极成立标准起草组。标准组对全国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服务情况进行了调研,一是了解近期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法》等多种资料信息,从主客体(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业务过程(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汇总;二是了解各地区及全国近期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标准,查阅了行业标准《社区矫正术语》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等,对已有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与本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有效融合;三是开展标准研讨会,分析一手服务资料,结合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标准起草组立足多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经验,从实际工作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需求出发,开展调研工作,总结服务经验,梳理服务模式。经过多次标准编制组内部研讨,确定了标准主体框架并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3)线上调研线下讨论兼顾,进入标准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1月-12月,因新冠疫情影响,疫情防控需要,行业标准的主要采用线上调研的方式。先后以邮件、微信、电话、面询等方式征集了重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以及北京、上海、黑龙江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领域高校专家的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再次对标准的框架和技术内容进行梳理,确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由范围、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管理等构成。2021年1月-7月, 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共计有7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意见共计59条,意见处理情况如下:采纳36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9条。标准起草组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分析和研究,并对标准技术内容相应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本标准内容。本标准具有适用性、先进性、专业性,注重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充分考虑了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实际情况,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标准确定论据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充分以现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社区矫正法(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2012-12-28 民政部)(7)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2009-09-07民政部)(8) MZ/T 059-2014 中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9) MZ/T 058-2014 中国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10) MZ/T 064-2016 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11) MZ/T 094-2017 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12) MZ/T 095-2017 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13) MZ/T 071-2016 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14) GB/T 36967-2018 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指南(15) MZ/T 166-2021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16) DB50/T 912-2019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17) DB32/T 3246-2017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18) SF64/T 0055-2019 社区矫正术语(19) DB3305/T 124-2019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20) DB3/T 1220-2020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21) DB51/T 2832-202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3.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管理等进行规定,适用于社会工作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其中,“术语和定义”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定义;“服务原则”包含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平等尊重、个别化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内容”包含认知矫正教育、心理辅导服务、就业帮扶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支持服务、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共计6个板块的内容;“服务流程”包含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的社会工作通识服务流程;“服务方法”包括通用方法及针对特定需要的服务方法;“服务管理”包含质量管理、风险管理、档案管理、岗位要求4个板块的内容。本标准的制定,行业标准编制组重点关注标准的服务专业性、技术操作性和规范适用性,广泛征集各方意见。一是在服务内容上体现服务内容的独特性,将认知矫正教育作为基础性服务,收集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犯罪认知、非理性情绪及偏差性行为等方面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认知行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学会行为控制与自我管理,实现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二是在服务流程上体现了服务流程的严谨性,将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作为重要参考,收集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信息,在接案评估及结案评估中,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风险性高低制定服务计划。三是在服务方法上体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适用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与司法部门紧密联系,在社区矫正中往往面临多重问题,需要多方面资源,因此将个案管理作为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应用于标准中,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司法开展服务,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及社会。四是在服务管理中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及特殊要求两方面的内容,包含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等风险管理制度;五是回应青少年社区矫正专章立法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要求。本标准的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给出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在不同服务方法、不同服务流程中的服务记录使用参考,包含了服务知情同意书、个案申请表、预估表、个案服务计划、个案服务记录表、个案服务评估表以及个案服务结案表共计7个规范性附录。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具体实施,结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本标准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标准中给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对现行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不规范的地方进行规范。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尽可能的实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本标准为首次自主制定,不涉及国际国外标准采标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有助于加快社区矫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建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发布实施。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为首次针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制定的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建议在全国司法社工领域中逐步应用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改进建议反馈起草组以便进一步对本标准的修订完善。在技术上,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标准中给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对现行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不规范的地方进行规范。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尽可能的实现社区矫正生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和一致性。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标准起草组
2022年1月
附件3:意见反馈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