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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药属于危险犯吗

发布时间:2022-03-31 15:31:48

律师解答:造假药如果涉嫌的是生产假药罪就属于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和生产、提供假药罪均属于危险犯,但前者属于具体危险犯,需要有证据证明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定罪处罚,后者属于抽象危险犯,不需要证据来证明假药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只要行为人制造的药品经过鉴定或者相关检测报告被认定为是假药的就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例如张三用面粉和白糖生产了某片剂,并假冒了某厂家生产的降血压药的包装、说明书并将该产品在市场中进行销售,此时张三生产的这些所谓的“降压药”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假药。虽然客观上这些“降压药”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但是张三的行为一般仍会按照生产假药罪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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