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慎押的实质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05 18:06:11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也是落实慎押的着力点。审前羁押本质上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预防措施,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
  慎押的实质标准如何把握呢?羁押是逮捕的结果和延续,二者审查对象都是逮捕的适用条件,审查功能具有一致性,差异仅在于时序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是识别逮捕适用条件随着诉讼进程有无变化,防止“一押到底”。因此,慎押的实质标准就是逮捕的核心要件——社会危险性。如前所述,社会危险性是具体危险,这个具体危险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逮捕后的诉讼进程中,一旦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消失,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实质功能所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仅关注赔偿、和解、疾病等因素,这是狭隘的,离羁押必要性制度的实质内涵、离慎押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慎押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