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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22-04-12 16:02:46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32期

“起哄闹事”是一个社会化术语,是由“起哄”和“闹事”两个词语组成的合成词,用以描述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类现象。其中,“起哄”是表现形式,“闹事”是目的与后果。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 “起哄”是指许多人在一起无理哄闹;“闹事”是指制造事端或多人聚集。“起哄闹事”是指无理取闹引发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形成多人聚集的社会混乱局面。社会学意义上,凡是无理取闹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都属于起哄闹事。但在刑法学意义上,则仅指起哄闹事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应受刑法规制的行为,具体到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意义上,则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方面, “起哄闹事”行为人意在挑战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无视法纪约束, 表现出追求或放任社会秩序混乱结果的态度。客观上“起哄闹事”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在寻衅滋事犯罪情形中规定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情形,但这一规定仅进行了概括表述,没有列举具体的行为方式。《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也没有作出具体行为方式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发生在现实公共场所中的无理取闹引发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制造障碍导致交通堵塞,等等。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在信息网络这一公共场所也出现了与现实公共场所相似的起哄闹事行为,且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的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把信息网络上的起哄闹事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之中,成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必要手段。2013年发布的《两高办理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作出了在信息网络上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形成多人围观局面,扰乱网络秩序的,属于在信息网络上的起哄闹事的寻衅滋事行为。该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实施了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二是引发了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或者形成了多人围观的局面,扰乱了公共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具备了上述两个要素。首先,其编造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推手在多个网络平台进行广泛散布。经山东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山东五部委厅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彭某自行发布或指使他人发布的下列信息为虚假信息。其一,李某某等人骗取银行贷款案件发生后,济南某商业银行、省联合社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了案件情况,不存在隐瞒、拖延不报问题;其二,鉴定结果排除彭某反映的王某某与鲁某、丁某某与宗某生育子女问题,未发现举报反映的生活作风问题,彭某承认反映的领导干部严重生活作风及生育子女问题系道听途说、主观推测;其三,彭某反映的其所在银行向空壳房企贷款百亿元、某资金中心存在‘小金库’未予追责”问题不属实;其四,彭某反映的某银行“向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贷款造成损失”问题不属实;其五,彭某反映的相关人员涉嫌行贿受贿问题查无实据。其次,引发了多人参与的公共事端,形成了多人围观的局面,扰乱了公共秩序。彭某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形成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网络信息公共事件。其中,2019年6月8日发布的标题为《实名举报山东厅级干部生活淫乱、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的文章截至2019年6月18日22时许的点击量10万+;“彭某”的今日头条账号2019年6月10日发布的两篇文章点击量分别为1089.6万和33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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