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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选任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新要求,规范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日前,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从4月23日起正式实施。

  新《实施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监督范围拓宽。

  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低于40名。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协商确定。其中,分布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5名。各市(州)级检察院直属人民监督员不低于10名。同时规定,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的办案活动,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市(州)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实施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新《实施办法》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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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实施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监督范围拓宽。

  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低于40名。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协商确定。其中,分布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5名。各市(州)级检察院直属人民监督员不低于10名。同时规定,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的办案活动,市(州)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市(州)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实施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新《实施办法》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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