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是不可收买的,但是现实中,国家工作人员会利用职权的便利,去获取他人的利益,这是构成犯罪的。那么,什么?
律师解答:
- 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贪污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额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贪污罪的特别宽宥制度:犯贪污罪,在提起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发生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 贪污罪的终身监禁制度: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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