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非法融资罪?
律师解答:
非法融资在上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未经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予以放任等情形;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成。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三)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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