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发布时间:2022-05-04 15:51:17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我国《》规定了“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属于法定刑升格量刑情节,但是并未具体规定“情节恶劣”的情形。为了突出刑事司法领域贯彻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强调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性侵意见》第二十五条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七个方面,对奸淫幼女、从重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做了具体规定: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同时具有上述所列某几项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或者”这一幅度内量刑。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秦磊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师德,利用其担任被害人班主任的身份和便利,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玷污了人民教师教书育人职业道德的纯洁性,影响极其恶劣;本案两名被害人均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学生,秦磊利用被害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对性侵害行为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特点,以及对其教师身份的忌惮心理,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实施奸淫,不仅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引发多名女生产生心理恐慌,继而出现逃学辍学情形,社会危害性极大。综上,原审被告人秦磊利用其教师身份多次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实施奸淫,就同时具备《性侵意见》第二十五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