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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法院开庭多久判

发布时间:2022-05-09

缓刑是指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那么,缓刑法院开庭多久判?

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判决缓刑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即判决缓刑后,不用执行刑罚,就可以出来。

根据具体案件判处的刑罚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也不同: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③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当开法院审理案件后,当事人较关心何时出结果。因不同类型的案件难易程度不同,那么实际审理的时候花的时间也就不一样。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以上就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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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判决缓刑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即判决缓刑后,不用执行刑罚,就可以出来。

根据具体案件判处的刑罚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也不同:

  ①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③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当开法院审理案件后,当事人较关心何时出结果。因不同类型的案件难易程度不同,那么实际审理的时候花的时间也就不一样。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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