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应当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报核
发布时间:2022-05-25 16:59:20 来源:指导案例第1445号
同一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应当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报核
及解释规定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送、复核程序,但对于同一案件存在多名被告人,部分在正常幅度内量刑,部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形,是否需要全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核准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尽统一。
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当仅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报核,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正常生效,不受报核程序的影响。理由如下:
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对二审终审审级制度的补充。审理法院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突破,为了监督、平衡法院的特殊减轻处罚权,规定此类案件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而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监督、审查的重点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是否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无需再对正常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同案被告人进行审查。
2.此种情况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核准程序进行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因而,我们同样有理由认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核程序也不影响同案被告人判决、裁定的生效。并且,相对于死刑核准程序而言,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可能更轻,同案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可能更短,如果都要等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不仅会影响同案被告人的执行,而且很可能会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核准,判决的刑期已经届满,导致对同案被告人权利的实质侵犯,也造成下级法院在报核此类案件时多一层顾虑。
本案中,河北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并依法将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一、二审对同案被告人李万有、刘松青均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因而两名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在二审判决后已经生效。沧州中院仅需对被告人杜中亚、李章舵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部分向河北高院、最高法院报送核准,而不应将全案一并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