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内容提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新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提要: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投案自首的通告》
内容提要:在通告规定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内容提要:针对律师资质验证需求,构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跨链协同应用,支持实现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资质、信用报告在线查询及核验,提高核验实时性。
针对减刑、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跨部门协同办理和公民身份认证等需求,构建人民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跨链协同应用,提高案件在线流转效率和数据互信水平。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
内容提要:充分发挥浙江优势,结合浙江近年来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特点,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审查对涉企业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的案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起诉并建议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机制,防范“僵尸企业”清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虚假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放诉讼服务(申诉信访)大厅的通告》
内容提要:刑事申诉案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咨询等事项可以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内容提要:被告以其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为由,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适当降低。
7.江苏省《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司法措施》
内容提要: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暴力伤医、故意传播病原体、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准政策界限,注重惩治效果,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集养老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内容提要:此次向社会征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主要表现为:
——打着投资“养老项目”等旗号,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诱骗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投资”“理财”等涉诈问题;
——打着“以房养老”等旗号,诱骗老年人抵押自己房屋,再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等违法犯罪问题;
——以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违法犯罪问题;
9.《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线索举报方式的公告》
内容提要:着力整治规范以“养老”为名的涉诈问题隐患,坚决铲除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滋生土壤,确保全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取得实效
1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指引》
内容提要:企业在聘任或者委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避免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来往的合作者,并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接受外部单位开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前,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侵权线索时,应展开内部调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受侵犯的程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维权的途径和方案。
(三)部门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内容提要: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
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
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
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内容提要: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类打赏服务。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严格规范榜单、“礼物”等重点功能应用,全面取消各类打赏榜单。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行业规范
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者的信息以及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的信息以及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一)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证券资料;(二)证券质权人查询与其本人有关质押证券;(三)证券发行人查询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四)证券交易场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2.《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1.《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提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的创建示范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信用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意见》
内容提要:12345是地方人民政府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非紧急诉求的便民热线平台,受理范围为:企业和群众关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非紧急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110是公安机关受理处置企业和群众报警、紧急求助和警务投诉的报警服务平台,受理范围为:刑事类警情、治安类警情、道路交通类警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公共设施险情、灾害事故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的紧急求助;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
(六)法律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内容提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内容提要: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内容提要: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内容提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5.《农药管理条例》
内容提要: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内容提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内容提要: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其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内容提要: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骚扰、恶意拨打“120”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救护车、急救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七)立法草案
1.《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推进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工作中,发现追索惩罚性赔偿的索赔人涉嫌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或者犯罪线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起草说明”指出:实践中有索赔人打着追索惩罚性赔偿的幌子,实则实施涉嫌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或者犯罪的行为,《办法》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回应,明确发现此类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范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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