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往往会出现在适用中的问题,就像一个产品需要说明书一样,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大多数刑法罪名在适用上进行了解释,那么,关于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关于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不同问题出台了不同的解释,从时间上,最新的解释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 公通字〔2014〕34号)”。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 公通字〔2014〕34号)
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