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L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越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2-06-28 15:01:11 来源:庭立方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77号
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罗某某系广东东莞市XXX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负责生产和品控。2022年4月,东莞XXX制造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L某某非法收受供货商贿金70余万,放松品质检测,安排接受客户质次价高的材料并投入生产。5月4日,罗某某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随即会见L某某,询问案情及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了解到L某某系公司小股东,和其他小股东一起,与公司大股东之间就公司经营管理及退股问题存在较大争执和矛盾。涉案客户系其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且其参与了入股客户公司的一些经营管理,包括市场开拓、生产管理等。涉案70余万元的贿款,实际上是入股公司分红。经与L某某及家属商量,辩护人决定做无罪辩护,搜集了当时投资入股的协议书、出资银行记录,制作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面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无罪的理由。最后,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不予批准逮捕。
三、辩护思路
在法律意见书中,辩护人着重从如下方面阐述了嫌疑人L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1、嫌疑人L某某实际投资了涉案客户公司,有入股协议、出资的银行流水证明,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种入股行为。
2、嫌疑人罗某某所得分红,严格按照入股协议约定的比例,并没有借分红为由收受贿赂。
3、涉案客户公司与东莞XXX制造公司并非经营同类营业。就算是经营同类经营业务,也只是违反了公司廉洁协议和公司股东高管忠实义务,不构成犯罪。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主管人员非法经营同类业务,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东莞XXX制造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为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质次价高的材料投入生产且造成损失。涉案客户系长期供货商,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之前并无质量争议发生。本案极有可能涉及到公司股权之争,而导致被报复的事件发生。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辩护观点,认为指控嫌疑人L某某受贿的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五、办案心得
商业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员工入股客户公司的情形,也有大量假出资真受贿或者少出资多分红的情形,后两者司法惯例当做受贿处理。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意搜集出资证据、规范分红的证据材料。同时,举重明轻的运用,关于有实际出资或参与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构成受贿,正常的商业交往中此种情形,更不构成犯罪。同时,应特别注意核算分红的依据和数字。在掌握了两方面证据后,坚定的做无罪辩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