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2-06-30 21:55:01 来源:张明楷:《袭警罪的基本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6期。
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换言之,特别法条的适用以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第5款的法定刑重于第1款的法定刑,
所以,袭警罪的成立首先必须以行为符合第1款的规定为前提。除此之外,第5款必须存在表明不法增加(更重)或者责任增加(更重)的要素。其一是行为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行为妨害的是警察职务;其二是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袭击。这两个特别特征依然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两个特别特征。如果从实质上说,难以认为第一个特别特征表明行为的不法增加。一方面,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说,由于我国警察职务的内容较多,故难以一概认为警察职务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更为重要;而且在警察处理有关犯罪的事务时,第三者的妨害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通常也可能成立更严重的犯罪。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对象来说,不能认为受到特殊训练的警察的身体反而更加需要的保护。所以,只有认为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构成标准高于第1款的暴力要求,因而对警察职务的阻碍程度更为严重时,才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不法程度重于第1款。
总之,应当认为《刑法》第277条的第5款与第1款是特别关系,即第5款是特别法条(第5款后段加重法定刑的适用,以行为同时符合第1款的规定与第5款的前段规定为前提)。